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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iguang9007一、离婚房子归一方所有还需要过户吗
在离婚案件中对于财产分配的协议当中,若涉及到归属于某一方所有的房屋,是否有必要将产权变更至该方名下,在实际操作中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首先,若在离婚案结案后,涉案房屋宣布归属于某一方所有,此时该房屋尚未登记在该方名下,那么便需要进行过户登记,但是在这过程中是无需缴纳契税的。众所周知,房屋作为一种特殊的不动产,
其次,如果原本涉案房屋已经登记于归属于某一方的名下,那么在此类情况下便不需要再额外进行过户登记手续了,换句话说,这意味着其对该房屋具有充分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离婚房子归女方没过户男方还会卖吗
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中,房产归属女方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有效性的问题,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以下是详细原因及解释:
首先,如系协议离婚,由于房管部门通常无法直接承认未经法院确认的房屋所有权,故此种情况下应先寻求法律途径,通过法院裁决以确定对于该房产的最终所有权,否则难以认定其为合法且有效。
其次,若离婚时所签订之协议已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则该份协议具备法律效力。反之,如未备案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需尽快办理过户事宜。
最后,在诉讼离婚情况中,若法院判决下达并且已产生生效效力,此时房屋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房管部门通常都会遵从法院判决给予过户。关于房产过户的操作流程,详见下文:
1.,夫妻双方需共同携带相关必要材料至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提出房屋产权变更申请,该管理中心将会对夫妻提供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确认符合资格之后,房管局会初步审核完毕并将相关档案报送至市级房屋产权登记机构等待复审;
2.在接到申请资料之后,土地变更登记程序会予以接收并办理,若资料齐全将予以受理。若发现资料不全或者存在不合规之处,我们会给予解释并告知所需补充材料和补交期限,直至所有材料齐全后再次予以接收。关于受理信息以及回执单会予以编号并及时发送给申请人;
3.在收到申请文件之后,都将由专门的登记人员对其进行严谨的审查工作,同时会结合实地调查的结果来评估申请的合理性。若是申请确实符合规定,会立即上报上级领导进行核准,直至最终审核过程全部顺利完成;
4.在整个过户过程结束之前,申请人必须亲自携带身份证或者授权委托书以及个人身份证前往住房建筑管理局缴付相关费用。成功缴费之后即可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件。关于房产过户所需的必备材料,详情如附件中《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原土地使用证以及房产证,个人身份证明以及结婚证明。在需要缴纳税费的特殊情况下,申请人还需提供完税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从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下列财产: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三、离婚房子归一方所有,
离婚协议中房产归属一方的事项
两位当事人需携带包括解除婚姻关系证明、离婚协议以及房产所有权证件在内的相关资料,一同前往位于房产所在地的国家房地产登记管理机构的驻地办事机构进行房产过户手续的办理。若申请人需要申请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产所有权利变更登记事宜,应依据具体情形,提出相应的材料要求如下:
第一,拥有不动产地籍证明或房产所有权证;
第二,签订并公证过的买卖、交换、赠与合同文本;
第三,涉及死亡继承人或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后,房产归一方所有但未登记在其名下时,需办理过户手续以确保物权有效。若房产已登记在该方名下,则无需办理过户手续。需携带房产证、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前往住房管理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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